GB 50058 爆炸危險環(huán)境電力裝罰設計規(guī)范
3.1 可燃性粉塵 combustible dust
在大氣條件下能與氣態(tài)氧化劑(主要是空氣)發(fā)生劇烈氧化反應的粉塵、纖維或飛絮 。
3.2 爆炸性粉塵環(huán)境 explosive dust atmosphere
在大氣條件下,可燃性粉塵與氣態(tài)氧化劑(主要是空氣)形成的涅合物被點燃后,能夠保持燃燒自行傳播的環(huán)境。
3.3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 area subject to dust explosion hazards
存在可燃性粉塵和氣態(tài)氧化劑(主要是空氣)的場所。
向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場所充入惰性物質 ,使粉塵\空氣混合物失去爆炸性的技術。
3.5 抑爆 explosion suppression
爆炸初始階段.通過物理化學作用撲滅火焰·使未爆炸的粉塵蘇州阿凡提防爆不再參與爆炸的控爆技術。
3.6 隔爆 explosion isolation
爆炸發(fā)生后,通過物理化學作用撲滅火焰,阻止爆炸傳播,將爆炸阻隔在一定范即內的技術。
3.7 泄爆 venting of dust explosion
圍包體內發(fā)生爆炸時,在爆炸壓力達到圍包體的極限強度之前,使爆炸產生的高溫 、 高壓燃燒產物和未燃物通過圍包體上預先設置的薄弱部位向無危險方向泄出,使階包體不致被破壞的控爆技術。
3.8 二次爆炸 subsequent explo山ion
發(fā)生粉塵爆炸時,初始爆炸的沖擊波將未發(fā)生爆炸的沉積粉塵再次揚起,形成粉塵云,并被引燃而發(fā)生的連續(xù)爆炸 。
采用不會引起揚塵的方式清除作業(yè)場所及設備設施沉積粉塵的作業(yè)。
3.10 除塵系統(tǒng) dust collection system
由吸塵罩 、風管 、除塵器 、 風機及控制裝咒組成的用于捕集氣固兩相流中固體顆粒物的系統(tǒng)。
4 總則
4.1 企業(yè)應辨識所存在的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確定可燃性粉塵爆炸危險性以及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數擻 、位置、危險區(qū)域等,分析存在的粉塵爆炸危險因素 , 評估粉塵爆炸風險 , 并制定能消除或有效控制粉塵爆炸風險的措施。
4.2 企業(yè)應建立粉塵防爆相關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除塵系統(tǒng)管理等)和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安全操作規(guī) 程應包含防范粉塵爆炸的安全作業(yè)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4.3 企業(yè)應根據本標準并結合自身工藝 、 設備 、粉塵爆炸特性、爆炸防護措施及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定粉塵防爆安全檢查表,并定期開展粉塵防爆安全檢查C 企業(yè)應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車間(或工段)應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4.4
企業(yè)應開展粉塵防爆安全教育及培訓 , 普及粉塵防爆安全知識和有關法規(guī)、標準,
使員工了解本企業(y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危險程度和防爆措施;企業(yè)主要負責人
、安全管理人員和粉塵爆炸危險崗位的作業(yè)人員及設備設施檢維修人員應進行專項粉塵防爆安全技術培訓,并經考試合格,方準上崗 。
4.5 企業(yè)應編制粉塵爆炸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
4.6 通風除塵 、粉塵燥炸預防及控制等安全設備設施應劭保持續(xù)有效,未經企業(yè)安全管理部門或安全負責人批準,不應更換或停止使用。
4.7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出入口 、生產區(qū)域及重點危險設備設施等部位,應設置顯著的安全警示標識標志 。
4.8 粉塵爆炸危險區(qū)域應根據爆炸性粉塵環(huán)境出現(xiàn)的頻繁程度和持續(xù)時間劃分為 20 區(qū)、21 區(qū)和 22 區(qū),分區(qū)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 20 區(qū)應為爆炸性粉塵環(huán)境持續(xù)地或長期地或頻繁地出現(xiàn)的區(qū)域;
— 21 區(qū)應為在正常運行時,爆炸性粉塵環(huán)境可能偶爾出現(xiàn)或故防狀態(tài)下出現(xiàn)的區(qū)域;
— 22 區(qū)應為在正常運行時,爆炸性粉塵環(huán)境一般不可能出現(xiàn)的區(qū)域,即使 出現(xiàn),持續(xù)時間也是短暫的。
5 建(構)筑物的結構與布局
5.1 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藝設備或存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建(構)筑物,不應設置在公共場所和 居民區(qū)內,其防火間距應符合 GB 50016 的相關規(guī)定。
存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筑物宜為框架結構的單層建筑,其屋 頂宜用輕型結構。如為多層建應采用框架結構。
5.2 存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筑物應設置符合 GB 50016 等要求的泄爆面積。
5.3 對涉及粉塵爆炸危險的工程及工藝設計,當有專門的國家標準時,應符合標 準規(guī)定;存 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藝設備宜設置在露天場所;如廠房內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藝設備,宜設置在建筑物內較高的位 置,并靠近外墻。
5.4 梁、支架、墻及設備等應具有便于清潔的表面結構。
5.5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區(qū)域)應設有符合 GB 50016 相關規(guī)定的安全出口,其中 至少有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6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應設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蘇州阿凡提防爆的位置和寬度應符合 GB 50016 的相關規(guī)定;安全疏散通道應保持暢通,疏散路線應設置應急照明和明顯的疏散指示標志c
5.7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應嚴格控制區(qū)域內作業(yè)人員數量,不得設有休息室、會議室等人員密集場所,與其他廠房、員工宿舍等應不小于 GB 50016 規(guī)定的防火安全距離。
6 防止粉塵云與粉塵層著火
6.1.1 具有自燃性的熱粉料,貯存前應冷卻到正常貯存溫度。
6.1.2 在通常貯存條件下,大量貯存具有自燃性的散裝粉料時,應對 粉 料溫度進行連續(xù)監(jiān)測;當發(fā)現(xiàn)溫度升高或氣體析出時,應采取使粉料冷卻的措施 。
6.1.3 對遇濕自燃的金屬粉塵,其收集 、堆放 與貯存時應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6.2.1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不應存在明火。當需要進行動火作業(yè)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 由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人批準并取得動火審批作業(yè)證;
— 動火作業(yè)前,應清除動火作業(yè)場所 10 m 范圍內的可燃粉塵并配備充足的滅火器材;
一 動火作業(yè)區(qū)段內涉粉作業(yè)設備應停止運行;
— 動 火作業(yè)的區(qū)段應與其他區(qū)段有效分開或隔斷;
— 動 火作業(yè)后應全而檢查設備內外部,確保無熱熔焊 渣遺留,防止粉塵陰燃;
— 動 火作業(yè)期間和作業(yè)完成后的冷卻期間,不應 有粉塵進入明火作業(yè)場所。
6.2.2 與粉塵直接接觸的設備或裝置(如電機外殼、傳動軸、加熱源等),其表面最高允許溫度應低千相應粉塵的最低著火溫度;
6.2.3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備和裝咒的傳動機構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 工 藝設 備的軸承應密封防塵并定期維護;有過熱可能時,應 設 置軸承溫度連續(xù)監(jiān)測裝置;
— 使 用皮 帶 傳 動時應設置打滑監(jiān)測裝置;當發(fā)生皮帶打滑時,應自動停機或發(fā)出聲光報警信號
— 金屬粉末干磨設備應設猾溫度監(jiān)測裝野,當金屬粉末溫度超過規(guī)定值時應自動停機。
6.3.1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建(構)筑物應按 GB 50057 中有關規(guī)定采取相應防雷措施。
6.3.2 當存在靜電引燃危險時,除應符合 GB 12158 相關要求外,還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 所 有金屬設備、裝置外殼、金屈管道、支架、構件、部件等,應 采 用 防 靜 電 直接接地措施;不便或工藝不準許直接接地的.可通過導靜電材料或制品間接接地;
— 直 接用于盛裝起電粉料的都具、輸送粉料的管道(帶)等,應采用金屈或防靜電材料制成;
6.3.3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電氣設備應符合 GB 12476.1、GB/ T 3836.15 的相關規(guī)定;應防止由電氣設備或線路產生的過熱及火花,防止可燃性粉塵進入產生電火花或高溫部件的外殼內。
6.3.4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電氣設計、安裝應按 GB 50058 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6.4.1 粉塵 爆 炸危險場所設備和裝置應采取防止發(fā)生摩擦、碰撞的措施。
6.4.2 在工藝流程的進料處,應設賞 能除去混入料中雜物的磁鐵、氣動分離器或篩子等防止雜物進入的設備或設施。
6.4.3 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鋁、鎂、欽、銘等金屈粉末或含有這些金屈的粉末與銹鋼摩擦產生火花。
6.4.4 使用旋轉磨輪和旋轉切盤進行研磨和蘇州阿凡提防爆切割,應采 用與動火作業(yè)相同的安全措施。
6.4.5 粉塵輸送管道中存在火花等點火源時.如與木質板材加工用砂光機連接的除塵風管、紡織梳棉(麻)設備除塵風管等,應設置火花探測與消除火花的裝置。
6.5.1 在生產或處理易燃粉末的工藝設備中.采取防止點燃措施后仍不能保證安全時,宜采 用 惰化技術。
6.5.2 對采用惰化防爆的工藝設備應進行氧濃度監(jiān)測。
6.6.1 滅火應符合消防相關規(guī)定要求。應根據粉塵的物理化學性質,正確 選 用 滅火劑。
6.6.2 不應采用引起粉塵飛揚的滅火措施和方法。
6.6.3 對千金屬粉塵和與水接觸可能產生爆炸性氣體的粉塵.不應采用水基滅火器和水滅火。
7 粉塵爆炸的控制
7. 1. 1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工藝設備的連接.如不能保證動火作業(yè)安全,其連 接應設計 為能將各設備方便的分離和移動。
7.1.2 在緊急情況下,應能及時切斷所有動力系統(tǒng)的電源。
7.1.3 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藝設備,應采用 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種或多種控爆方式,但不能單獨采取隔爆。
7.2.1 生產和處理能導致爆炸的粉料時,若無抑爆裝置,也無泄壓 措施,則所有的工藝設備應采用抗爆設計,且能夠承受內部爆炸產生的超壓而不破裂。
7.2.2 各工藝設備之間的連接部分(如管道、法蘭等),應與設備本身有相同的強度,高強度設備與低強度設備之間的連接部分,應安裝隔爆裝置。
7.2.3 3 耐爆炸壓力和耐爆炸壓力沖擊設備應符合 GB/ T 24626 的相關要求。
7.3.1 工藝設備的強度不足以承受其實際工況下內部粉塵爆炸產生的超壓時,應設置泄爆口,泄爆 口應朝向安全的方向,泄爆口的尺寸應符合 GB/ T 15605 的要求。
7.3.2 對安裝在室內的粉塵爆炸危險工藝設備應通過泄壓導管向室外安全方向泄爆,泄壓導管應盡僵短而直,泄壓導管的截面積應不小于泄壓口面積 ,其強度應不低于被保護設備容器的強度。
7.3.3 不能通過泄壓導管向室外泄爆的室內容器設備,應安裝無焰泄爆裝笠。
7.3.4 具有內聯(lián)管道的工藝設備,設計指標應能承受至少 0.1 MPa 的內部超壓。
7.4.1 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藝設備,宜采用抑爆裝置進行保護。
7.4.2 2 如采用監(jiān)控式抑爆裝置,應符 合 GB/ T 18154 的要求。
7.4.3 3 抑爆系統(tǒng)設計和應用應符合 GB/ T 25445 的要求。
7.5.1 通過管道相互連通的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設備設施,管道上宜設置隔爆裝置。
7.5.2 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多層建構筑物樓梯之間,應設 置隔爆門,隔爆 門 關閉 方向應與爆炸傳播方向一致。
8.1.1 不同類別的可燃性粉塵不應合用同一除塵系統(tǒng)。
8.1.2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除塵系統(tǒng)不應與帶有可燃氣體、高溫氣體或其他工業(yè)氣體的風管及設備 連通。
8.1.3 應按工藝分片(分區(qū)域)設置相對獨立的除塵系統(tǒng)。
8.1.4 不同防火分區(qū)的除塵系統(tǒng)不應連通。
8.1.5 除塵系統(tǒng)的導電部件應進行等電位連接.并可靠接地,接地電阻應小于 100 釭 管道連接法蘭應采用跨接線。
8.1.6 除塵系統(tǒng)的啟動應先于生產加工系統(tǒng)啟動,生產加工系統(tǒng)停機時除塵系統(tǒng)應至少延時停機 10 min ,應在 停機后將箱體和灰斗內的粉塵全部清除和卸出。
8.1.7 鋁鎂等金屈粉塵禁止采用正壓吹送的除塵系統(tǒng);其 他 可燃性粉塵除塵系統(tǒng)采用正壓吹送時,應采取可靠的防范點燃源的描施。
8.1.8 鋁鎂等金屈制品加工過程產生可燃性金屈粉塵場所宜采用濕法除塵。
8.2.1 所有 產塵 點 均應裝設 吸塵 罩并保證有足夠的入口風弒以滿足作業(yè)崗位粉塵捕集要求。
8.2.2 吸塵罩設計應符合 GB/ T 16758 等相關規(guī)定。
8.3.1 風管應 明鋪 ,不應布照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室)中。
8.3.2 風管應采用鋼質材料制造,禁止采用干式巷道式構筑物作為除塵風道;風 管 的 設 計 強 度 應不小于除塵器的設計強度。
8.3.4 水平風管每間隔 6 m 處宜設置清灰口或設置高壓惰性氣體吹刷噴頭;風 管 非 清 理 狀 態(tài) 時 清灰口應封閉,其 設計強度應大于風管的設計強度。
8.4.1 除塵器的安裝、使用及維護應符合 GB/ T 17919 的相關規(guī)定。
8.4.2 禁止采用干式靜電除塵器和重力沉降室除塵。
8.4.3
除塵器宜布置在廠房建筑物外部。如干式除塵器安裝在廠房內,應安裝 在廠房內 的建筑 物外 墻處的單獨房間內,房 間的間隔 墻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3 h 的防火隔墻,房間的建筑 物外 墻處 應開有泄爆口,泄爆 面積應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
8.4.4 袋式除塵器進、出風口應設賞風壓差監(jiān)測報警裝置、并記 錄壓 差 數 據 ;在 風 壓 差 偏 離 設 定 值 時 監(jiān)測裝置應發(fā)出聲光報菩信號。
8.4.5 袋式除塵器不應采用機械振打方式,濾袋 應 采 用 阻 燃及防靜電的濾料制作,濾袋 抗 靜電 特 性應符合 GB/ T 17919 的要求。
8.4.6 干式除塵器應設置鎖氣卸灰裝置.及時清卸灰倉內的積灰。
8.4.8 干式除塵器應符合 7.1.3 規(guī)定。如采用泄爆裝置,泄 爆 口 應朝向安全區(qū)域,泄爆 面積和泄爆裝置參數應符合 GB/ T 15605 的要求;泄 爆 方 向 無 法 滿足安全要求的,應采用 無焰 泄爆 裝置。
8.4.9 對安裝在室外的干式除塵器,其 進風管上宜設置隔爆閥,其 安裝 應能阻隔爆炸向室內傳播。
8.4.10 濕 式除塵系統(tǒng) 水 量 、流速應能滿足去除進入除塵器粉塵的要求,并設 置液位、流速的連續(xù)監(jiān)測報笞裝置產;應及時清除沉淀的泥漿,并保 證水槽(箱)及水 質過濾池(箱)無論除塵器處于開啟或者停止狀態(tài),都 要 有 良好的通風。
8.4.11 濕式除塵系統(tǒng)應采取防凍措施。
9 粉塵控制與清理
9.1 企業(yè)對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應制定包括清掃范圍、清掃方式、清掃周期等內容的粉塵清理制度。
9.2 生產、加工、儲運可燃性粉塵的工藝設備應有防止粉塵泄漏的措施 ,工 藝 設 備 的 接頭、檢查口、擋板、泄爆口蓋等均應封閉嚴密。
9.3 不能完全防止粉塵泄湍的特殊地點(如粉料進出工藝設備處),應采取有效的除塵措施。
9.4 所有可能沉積粉塵的區(qū)域(包括粉料貯存間)及設備設施的所有部位應進行及時全面規(guī)范清掃。
9.5 應根據粉塵特性采用不產生揚塵的清掃方法,不應使用壓縮空氣進行吹掃,宜采用負壓吸塵方式
9.5 遇濕自燃的金屬粉塵,不應采用灑水增濕方式清掃,清掃 收集的粉塵應按規(guī)定處理。
10 檢修
10.1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應制定設備設施檢修安全作業(yè)制度和應急處置措施。檢修作業(yè)應進行審批。
10.2 應定期對粉塵爆炸危險場所中的設備傳動裝囂(齒輪、滑輪、膠帶運輸機托棍、軸承等)、潤滑系統(tǒng) 以及除塵系統(tǒng)、電氣設備等進行檢修維護。
10.3 抑爆、泄爆、隔爆及火花探測器等安全裝詈應定期進行檢驗檢查和緋護。
10.4 檢修前,應停止所有設備運轉,清潔檢修現(xiàn)場地面和設備表面沉積的粉塵。檢修部位與非檢修部位應保持隔離.檢修區(qū)域內所有的泄爆口處應無任何障礙物。
10.5 檢修作業(yè)應采用防止產生火花的防爆工具,禁止使用鐵質檢修作業(yè)工具。
10.6 檢修過程如涉及動火作業(yè),應符 合 6. 2.1 規(guī)定,并應設專人監(jiān)護,配置足夠的消防器材。
10.7 應按照設備檢修維護規(guī)程和程序作業(y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禁止交叉作業(yè)。
10.8 不應任意變更或拆除防爆設施,如有變更,應茸新進行檢測核算,直至符合相關規(guī)定要求。
11 個體防護
11.1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作業(yè)人員應按 GB/ T 11 651 的有關規(guī)定.使用個體勞動防護用品。
11.2 在工藝流程中使用惰性氣體或可能釋放出有寄氣體的場所,應配備可保證作業(yè)人員安全的呼吸保護裝置。
11.3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作業(yè)人員不應穿化纖類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